更名田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这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古时的税收和服役的标准是什么?
“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春秋后期,鲁国的“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此后,封建剥削方式出现:一些奴隶主贵族把公田化为私田,采取新的剥削方式,让种田的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保留一部分产品。这种新的剥削方式,就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