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 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
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