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正的善概念
我在本章关注的焦点是关于公正行为的理念。然而,为了介绍我要讨论的两个公正行为概念中的第二个概念,我必须首先转向一个不同的层次并对公正的善概念进行讨论。我这样做的意思是,善的概念对当事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不予特别关注,而是同等对待所有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相反,不公正的善概念则对当事人或者以某种方式与之相联系的人(例如,他的家庭成员,他的同民族群体,或者他的同胞)的利益和利害关系比其他人关注更多。我要澄清一点,一种公正论的理论不是非得限制在人类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不可。通过表明在某种程度上善的概念会考虑人类的利益和利害关系——如果它就被人们看作是一个公正的概念,它就应当一视同仁,这种要求因此能够给予更普遍化的陈述。
我应该通过区分三种较广的公正论的理论范畴以将这些评论穷究到底,它们中的每一种都能够派生出不止一种善的观念。我称其为以人类为中心、以动物为中心和以生态为中心的三种公正论。所谓以人类为中心的善观念,我的意思是指,一个仅将价值归因于人类状态的善观念。不同的人都可能同意这个一般性陈述,人类的善是该主张考虑的唯一事情,即使人们在什么构成人类善的问题上存有分歧,也会平等地考虑所有的人类善(已有的备选项包括快乐,幸福,所欲求的满足感以及自我实现。)在这些项中,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善,通常以为,人们在把不同人的善集合起来以形成对人类之善的评价方式上仍然存在分歧。在一定的程度上,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善这一限定并未解决上述分歧。最简单的回答是,所有的善被同等地考虑,却又要在人们之间进行分配,但重要的是,认识到这是唯一可能的答案。它也将满足公正的要求,例如,通过假定的一定量的善被分配得越平等就越有价值,或其特殊的意义被赋予那些拥有最小量善的人是怎样得到公平对待的。如果我们把相对于人类的四种善概念与不同的人的善相关的三种方式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出许多特殊的善观念,而且即令是所有这些善观念,也还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