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这一原则不只是针对民办教育,也同样适用于公办教育。教育是一种公益事业,是民生之本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石,这是对我国教育事业根本性质的规定。“促进公益”是政府资助和管理教育的合法性依据,是否有效地促进了教育的公益性是判断政府工作绩效的基本标准,也应该成为政府政策选择的基本依据。必须看到,我国主流价值观已经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效率”转变为新世纪以来的“公平”,“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即使某些改革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办学效率和业绩,如果危及公平,也将被列入限制甚至禁止之列。
根据这一原则,就必须消除“办学体制改革”就是“收费”的观念和实践,不断探索以“政府财政资助、民间管理”为特征的办学体制改革。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看,在接受财政拨款的同时给公立学校放权是完全可能的,美国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和英国的脱离地方政府管理的自我管理学校(self-governingschool)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同时,不论进行何种形式的改革,公办学校都应该承担接受“就近入学”学生的义务,这也是为了体现政府在教育中的责任,公办学校不能以“转制”为由推卸这种责任。同样,公办学校也不能以“体制改革”为名超越政策法规的限制,与其他学校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惟其如此,公办办学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