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和发文处置规则 作者:丁家发 10%奖励,最高1000万元!近日,青岛中院公布的一则悬赏通告火了。该悬赏通告中的被执行人包括两家公司和一名自然人陈建铭,股权穿透图显示,两家公司的疑似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铭,被执行金额为1亿元。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悬赏金。此前,陈建铭曾以100亿元身家位列《2019年胡润百富榜》第398名。(9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 执行金额1亿元,按10%奖励,换算下来,悬赏金竟然高达1000万元。青岛中院这则悬赏通告火了,似乎通过举报成为一名千万富翁垂手可得。这则悬赏通告引发公众的关注和造成轰动效应,对推动执行显然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笔者还得泼一泼冷水清醒一下,悬赏通告还是实际一点好,如此故弄玄虚不可取。 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法院发布悬赏通告,在巨额奖励的利诱之下,知情者便会想方设法找出被执行人藏匿的财产而举报。青岛中院悬赏通告显示,被执行金额共为1亿元,凡向法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帮助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支付悬赏金。按照悬赏通告上的承诺,从理论上讲,知情的举报人如果提供了1亿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按10%比例最高完全可以拿到1000万元悬赏金,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 然而,现实中举报人要想拿到1000万元悬赏金,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法院规定了以下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情形: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这样一来,举报就仿佛在猜“盲盒”,能够提供“老赖”额外财产的线索也就非常有限,仅占可供执行的极小一部分,按悬赏比例能拿到的悬赏金,也就可想而知了,与1000万元的“理想值”肯定是天壤之别。因而,“悬赏千万”不过是吸引眼球的噱头而已,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最终或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笑柄罢了。 不可否认,悬赏能够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对被执行人形成“全覆盖”的监督,让其可供执行财产无处遁形,此举显然对治理“老赖”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悬赏只能作为有益的补充,因为司法机关动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后,仍没有查清“老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本上已被转移或匿藏,查处难度非常大,不是知情人很难知晓,普通民众根本就无法了解,也就谈不上举报了。而数额巨大的悬赏金,甚至能诱发少数梦想“一夜暴富”的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威逼、绑架等暴力手段,以非法获取“老赖”的财产线索,从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尽管法院规定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不予奖励,但也很难遏制不法分子的冲动。 笔者认为,举报不该是猜“盲盒”,司法机关发布悬赏通告,一定要具有严肃性和务实性,规定悬赏比例无可厚非,但不切实际或令人猜想的巨额悬赏金,还不如在悬赏比例的基础上,给出最低的悬赏金更为实际一点,让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不管大小,一经查实,即可获得最低数额的悬赏金。这样,让举报人可望而可及,也能激励知情人积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