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或许否认刚才得出的这一区分的正确性。他们可能认为,当存在着两种或更多的行为,其中一种或另一种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是我们应当做的(做这一行为而不做另一行为,这不是我们的义务),事实是,这些行为仅仅是产生一种结果的可供选择的方式,而严格说来我们的义务不是去履行“一种或另一种”这类行为,而是去产生一种结果;去产生这种结果才是我们的义务,去产生这种结果才是正当的。我认为,这种回答是相当适合于以下许多情形的,在这些情形中,我们认为必须产生某种结果,而达致该结果的手段却是可以选择的。例如,我们的义务是给某人传递信息,至于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则不是道德的内容。但在原则上,无论如何另一些情况也是可能的,这就是,我们的义务是去实现两个或更多不同状况的事件中的一个或另一个,而不是去产生其中的这一个而不去产生另一个;在这种情况下,每种行为都可能是正当的,但却没有一件是我们的义务。
如果我们能表明,不存在应当的同样也是善的行为的话,那么,关于“善”不等同于“应当”就更加显而易见。我认为,这一点现在已非常清楚了,这就是,只有那些出于善良的动机的行为才是善行为;这一点得到了那些我现在试图去说服的人们的支持,而且我对此点也是完全同意的。于是,倘若我们能够表明,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从来就不是道德的义务的话,我们也就证实了道德上的善从来不是正当,我们更有理由说,“正当”不等于“善”。出于善的动机的行为从来不是道德的义务,这遵循着:(1)根据康德的原则,通常认为“我应当”意味着“我能够”。这里的情况,既不是我能够在瞬间出于自愿在心中产生某种动机(不管它是一种普遍欲望还是一种义务感),也不是我在瞬间有效地激励我去行动。惟我拥有这种动机,才能是出于这种动机而行动;否则,最多我能够做的只是通过适当地集中我的注意,或以某种合适的方式去行动,以培养这种动机,以致在未来的某些情形中它将在我心中出现,并且使我能够出于该动机而行动。因而,我当下的义务不能是此时此地出于这种有待培养的动机而被履行的义务。